自我所面对的社会,不是一个松散的人群,而是一个制度化的社会。通过各种不同的制度,将不同的个人联结成大大小小的组织、社区、国家和国际社会。
在我的概念里,制度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指一切将人际关系固化为某种形态的规范或模式。制度有弱性的,是一种大家长期形成约定俗成的共识,如民族习惯、文化、道德伦理;制度也有强性的,有比较严格的强制力和奖惩激励机制,比如公司制度、社团制度、国家制度。
在一般的理解中,制度的产生,源于前篇文章中提到的交易型人际关系中,为了降低这种交易关系的成本,减少人们交往的随机性、不确定性带来的麻烦。比如各种组织中的上下级关系,假如没有某种确定性制度的约束,上司与下属的关系不明确,便会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出现执行上的问题。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在自我主义思想中,每个人实际上都是一个“自我”,是一个自主的个人主体,每个人都是生来平等的。所以在这里的制度化交易关系中,从人格上,每个人同样也是平等的。那么,制度存在的最根本性动因,就是服务于每个人,也就是每个“自我”。在上例的上下级关系中,即使是在职权上被管辖的下属,假如这个制度不能服务于他,不能使他获得其预期结果,则他完全有权利脱离这个制度,免受这个制度的侵害。
而另外,制度本身是有优劣之分,并在不停地缓慢变迁的。假如一个制度不适应新的形势,它就面临着变革的压力。在我看来,评判制度优劣的标准是能否激励起在这个制度下的尽可能多的个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
要知道,在任何制度约束的组织下,其发展的推动力都是个人,而不是什么悬虚的组织本身。真正的行为主体只能是个人,而不可能是什么集体。任何劳动和创造成果,都是单个人或者多个个人合作的成果,没有主体性的个人,就不可能有劳动或创造,也就不可能有劳动或创造成果,当然更谈不上什么富强。
要激发出个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当然就要这个制度本身是真正地服务于个人的。在我看来,任何以集体名义的宣传口号和理论,不管多么响亮,号召人们应该怎样为集体利益而努力,最终这个努力的成果,都必将落到唯一真正的主体——个人身上。假如这个利益不是落到大多数个人的身上,那必定是落到了个别少数人的身上,而这些少数人,很可能就是口号叫得最响的那些人。
试问,我们叫了几十年的所谓代表最大多数人利益的,最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全民所有制企业,这么多年来到底让多少个人得到了好处?口口声声说人人有份的东西,你有份了吗?还有你?反正虽然名义上我也是这些大大小小的国有企业的主人,但我一丝的好处都没得到过,从来都见过。
那利益最终落在了谁的头上?这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伟大领袖们号召人们都要争着去做伟大社会主义大厦的砖头,去做共产主义机器上的螺丝钉,那么我想问:当大厦竣工,机器造好时,它是给谁用的?我实在看不出砖头和螺丝钉是会享用好处的。
当几个人组成一个家庭,几十个、几百个家庭组成一个村落或社区,村落和社区组成县镇和城市,县镇和城市组成省区,所有这些最后组成一个叫作“国家”的玩意的时候,人类文明中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况。当人们出于获取更大利益的初衷由个体组成集体时,结果反而往往遭遇了掠夺和压迫。自从国家出现的几千年来,这可算是人类文明史上最大的“异化”壮观。
所谓的国家,从来都不是一个真正的实体,当然也就更不可能是主体了。国家是这样一个庞大的组织,在这个组织里,通过各种各样的制度粘剂,规范了人与人之间最广泛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关系,并从每个生产者身上拿出一部分资源,交由一部分人作为统筹调剂各自利益之用。掌握着这部分公共资源的职权便叫作国家权力,它由一个相对整个社会来说小得多然而更加严密的组织掌握,这个组织叫作政府。
在这里仍然需要和明确的是,每个人向政府让渡的仅是一部分物质资源,并不包括个人的自由和人权。个人的自由和人权是完全不可剥夺的,原因很简单,在个人和集体(及国家这个集体的代理受托者政府)之间,个人是第一性的,集体是第二性的,政府是为个人服务的,而非个人是为政府服务的。在不侵害他人正当权利的前提下,每个人都享用作任何事情的自由,包括思考与表达的自由。这是最重要的人权。
然而历朝历代以来,那些政府里的一批最高权力的人,总喜欢整天装神弄鬼,搞出什么君权神授之类的玩意,来欺骗大众。借着来自大众个人中的资源形成的权力,这些人就说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不但那些公共资源成了他们的,而且大众所有的资源都变成他们了;不但所有的资源变成了他们的,连所有的个人都变成了他们的财产。这就是庄子所说的“窃国者为诸侯”现象。
坦率地说,时至今日,我们仍然看到这种装神弄鬼的事情每天都在持续着,虽然已经换成不同的措词,但实质未变。这是我所最痛心疾首者,也是希望能尽快停止和改变的事情。
在我的价值观中,始终铭刻着《独立宣言》中的下面这段话,这也是我对个人与社会,民众与国家关系的一个核心观念:
“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是经被统治者同意授予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对这些目标的实现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予以更换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新政府所依据的原则和组织其权利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有可能使他们获得安全和幸福。若真要审慎的来说,成立多年的政府是不应当由于无关紧要的和一时的原因而予以更换的。过去的一切经验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尚能忍受,人类还是情愿忍受,也不想为申冤而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形式。然而,当始终追求同一目标的一系列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的行为表明政府企图把人民至于专制暴政之下时,人民就有权也有义务去推翻这样的政府,并为其未来的安全提供新的保障。”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